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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类不收运”操作规程出台 居住区限时7天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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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说:志愿者手把手指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 新民晚报首席记者 刘歆摄

  )在7月1日即将施行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第29条明确了上海将实行“不分类,不收运”的分类收运模式。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怎样的垃圾会被拒收?环卫部门又会采取什么方式“拒收”呢?昨天,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了由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对市民和物业关注的问题给出了解答。

  什么样的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对此,《规程》明确,在生活垃圾交付点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垃圾中明显混有其它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标准。对于垃圾是否达到分类质量标准,由收运单位作业人员现场目测判定。

  那么,收运单位会按照怎样的流程实行“不分类,不收运”呢?记者获悉,届时将实行“三步走”的模式。首先是告知和要求改正,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改正期限并非一视同仁,给单位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给居住区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而在改正期间,收运单位对不符合标准的湿垃圾和干垃圾,都会纳入干垃圾收运系统清运。而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则在改正期限内不予清运。

  其次,当要求改正期限结束后,如果垃圾仍不符合分类标准,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同时,收运单位会将混投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当天就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汇总报送区绿化市容部门。

  第三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获收运单位报告的信息后,应及时组织协调处理。对前期改正不到位的,督促进一步改正到位;管理责任人仍旧拒不改正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并将拒不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提交市房屋管理部门,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同时,收运单位将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协调意见,将及时恢复对拒绝收运单位、居住区的生活垃圾收运。

  此外,《规程》还规定,生活垃圾交付点信息应纳入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载明交付点(垃圾箱房、小压站等)编码、收集、运输单位、管理责任人、监管单位、生活垃圾清运频率及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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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金旻矣 责任编辑:甘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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