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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冒充“上海九院”揽客,上海明珠医院被罚款26万!

  明明没有任何关系,却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冒充知名三甲医院,并私自注册“上海九院口腔科”、“上海九院整形预约”的微信公众平台小程序对外发布。日前,上海市监管部门对上海明珠医院处以26万元的罚款。

  上海监管部门调查发现,2018 年1月起,当事人上海明珠医院有限公司(住所:上南路3300号)通过官方网站,宣传其为“我国湿疣疱疹疾病医学研究领军人、全国胎记标准化诊疗技术定点医院”;“联合中科院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开发出治疗湿疣疱疹新技术—-十二五生物克毒技术”。同时宣称其员工陈某某为“亚洲医学美容协会激光美容分会会员、中国胎记学术带头人、国内顶级胎记名医”等内容;宣称其员工杨某为“国际消融仪协作中心学科带头人、国际妇产科协会委员、国际妇科肿瘤研究医疗中心专家”等内容;宣称其员工杨某某为“原上海东方医院儿科主任”。经查,上述网站宣传内容均为当事人虚构。

  另外,自2018年3月起,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平台小程序组件中,申请名称为“上海九院口腔科”、“上海九院整形预约”的微信公众平台小程序对外发布,小程序的内容均为当事人经营地址以及交通方式。

  经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口腔科、整形外科从未与当事人开展过任何合作,也未授权当事人在小程序中使用“上海九院口腔科”、“上海九院整形预约”这两个简称、标识。

  上海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虚构、夸大当事人诊疗服务资质、质量、曾获荣誉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指“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混淆上海九院之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之混淆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删除虚假宣传信息,关闭、下架涉嫌混淆的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在本案中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针对当事人混淆行为,鉴于没有违法经营额,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圆整。

  以上两项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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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李晓明 责任编辑:甘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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