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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
http://health.online.sh.cn 2011-03-02 16:14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1.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他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史。

2. 对死亡病因有争议的,在死亡后48小时内由家属向院方提出尸体解剖申请。→医疗信访接待→① 医患双方协商处理;或②患方直接向上海市或黄浦区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或③患方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诉讼。

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华亭路44号

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制造局路181号,电话6312345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电话54584777。

[选稿]: 杨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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