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起,本市医保将进入2010医保年度,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也将于同日计入。市人保局昨天提醒市民,2010医保年度内,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等“三项支付标准”均不做调整。
记者了解到,2010医保年度指的是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市人保局介绍,经市政府批准,2010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等“三项支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09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据悉,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做调整,仍然按照2009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此外,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标准也维持2009医保年度标准不变。市民如果有关于医保年度转换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标准需要了解,可以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962218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