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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居保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http://health.online.sh.cn 2011-04-08 14:59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到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本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在园(所)幼儿,应当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全年享受医保待遇),逾期不予登记。

三、年度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到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

四、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未标明有效期限的,需提供《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单》)。

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4.其他有关人员还需提供的证件:

(1) 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

(2) 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

(3) 因大病医疗辍学的人员,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凭证或病史资料;

(4) 复读生,需提供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

(5) 在外省市就读的学生需提供外省市学校的学籍证明。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医保服务点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发给《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手续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并留存证件、资料的复印件。

[选稿]: 杨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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