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综合减负的范围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上年度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可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减负。
二 、申请办理
1、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领取《上海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综合减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以在上海市医保局网站上下载。
2、参保人在完整填写《申请表》后,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审核后盖章证明其年收入;按14%缴费的个人缴费人员;未重新就业的协保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盖章证明;退休人员原则上不需要单位盖章证明,但需提供养老金存折。
3、参保人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盖章证明的《申请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专用)》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申请办理综合减负。
4、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注意事项
1、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实行综合减负的参保人自申请办理综合减负后,实行门诊定点医疗,参保人可按有关规定选定所一级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人进行综合减负前,应先至相关部门完成下列各类减负:透析人员减负、精神病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差额部分减负、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公务员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