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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环境污染损害我们的健康
http://health.online.sh.cn 2011-06-03 09:34 [来源]:中国青年报

苏杨:严格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都没有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有些地方虽然将环保列入政绩考核,但往往只考察面上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常规污染物减排的完成情况。因此,地方政府领导和地方环保局的领导都不会将环境与健康工作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

中国青年报:目前,我国政府在环境健康方面有专项资金投入吗?

苏杨:中央政府层面建立了专项资金渠道,实施了“淮河流域癌症综合防治”等项目,通过环保部安排了环境与健康调查专项资金,在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中,向存在环境与健康问题的地方倾斜,等等。在地方政府层面,目前没有环境与健康工作专项资金渠道。

环境健康立法应加速

中国青年报:据你们调查,目前我国哪些地区的环境健康问题比较突出?

苏杨:调查中发现,农村环境污染——尤其是农村聚居点的环境污染,更易导致健康损害。在二元制社会结构下,城市不仅在经济增长上优先,在社会发展(包括环境改善)上也优先,农村污染治理投资相对不足。

中国青年报:我国的环境健康立法状况如何?

苏杨:环境与健康问题涉及面广、影响时间长,而且,污染与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复杂,如果没有全面、明晰的法律法规,很难做到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和对污染导致健康损害依法处理。目前,我国环境与健康领域不仅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现行的环保、卫生及相关部门的规章中,也对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需要考虑得不够,这是法律法规层面的重大漏洞。

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直接规定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纠纷的条款,环保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纠纷时,无具体规则可循。再加上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因果关系技术鉴定难度大,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因素,大大削弱了法律在维护公众健康权益方面的可操作性。

中国青年报:我国于2002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这部法律的执行情况怎样?

苏杨:我们调查发现,许多地方的环境影响评价成了走过场。比如2009年发生的湖南省浏阳镉污染事件,长沙湘和化工厂的环评报告中没有提出含镉危险固废与废水的处理、处置要求,也没有原料、固废、“三防”措施,无污水处理设施,即使这样,仍然通过了环评验收。不仅如此,当地工商部门在环保部门环评审批范围以外,还擅自违规批准该企业兼营铟、镉、铅渣的销售,致使该企业在生产、销售等过程中,将镉通过固废、废水等途径排入环境。

此外,一些地方在规划时,缺乏环保方面的科学论证,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不能得到保证。不过,比环评制度执行不力影响更大的,是地方领导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略环境保护。

中国青年报:要改变现状,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苏杨:目前,我国已颁布《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开展了“全国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专项调查”,这两项具体工作任务与《行动计划》相比,有明确的资金支持和考核目标,可以将这些工作作为从中央到地方统筹开展环境与健康工作的抓手,以项目带动工作,推进制度建设。如通过《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把任务落实,以调查带动管理,使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完成“硬”任务的过程中,参与到环境与健康工作中来,并借此改善管理能力。

健康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信息公开很重要。应在适当范围内逐步公开政府掌握的环境与健康信息,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公众的环境与健康意识,引导公众监督,在发现可疑的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问题时,可以及时反映,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管理者及早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有针对性地普及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的应急知识、应对措施和防护办法等,还可引导媒体报道、帮助公众形成正确的环境与健康观念。

[选稿]: 杨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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